| 索 引 号 | 11630121015019687W/2026-04166 | 来源 | 县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 | 2026-06-11 | ||
| 发文号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6-06-10 |
为创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充分发挥外卖骑手“移动探头”作用,大通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了《大通县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员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将核心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和网络餐饮服务消费模式的普及,网络餐饮服务在给人民群众带来便捷的同时,其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2026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123号令,正式出台《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2026年6月1日起全面施行。该《规定》对外卖平台对商户资质审核、信息公示、过程管控、问题处置等全链条的管理责任作出细化要求,标志着我国网络餐饮监管进入“全链条监管”新阶段。
网络餐饮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点,餐饮商家后厨隐蔽、点位分散,仅依靠行政监管力量难以实现全方位、无死角的有效覆盖。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外卖骑手“走街串巷、覆盖面广、响应迅速”的行业优势,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延伸食品安全监管触角,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大通县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员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制定目的
(一)创新社会共治模式。充分发挥外卖骑手“移动探头”和“流动哨兵”作用,将一线配送力量纳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探索构建“部门监管+平台主责+骑手监督”的治理新格局,弥补行政监管力量的不足。
(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明确外卖骑手在取餐、送餐等工作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范围、条件、程序和奖励标准,为骑手依法、有序、有效地开展社会监督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三)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通过制度化的激励措施,鼓励外卖骑手及时发现和举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更加透明、规范、安全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起草依据
本《奖励办法》的起草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四、起草过程
《奖励办法》的起草严格遵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调研起草阶段。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学习研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参考借鉴宁夏、湖北、江西、黑龙江等省市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及举报奖励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县网络餐饮服务发展实际和监管需要,草拟了《奖励办法(初稿)》。
(二)律师审查阶段。聘请专业律师对《奖励办法》的条款内容、法律依据、程序合规性进行合法性审查,重点就监督员法律地位界定、举报奖励标准设定、异议复核程序等关键条款出具法律审查意见,确保制度设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防范法律风险。
(三)征求意见阶段。通过上门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外卖骑手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对《奖励办法》提出了修改意见,经认真研究,大部分意见已采纳。
(四)听证阶段。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大通县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员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后更名为《奖励办法》)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代表就制度适用范围、举报条件、奖励标准、信息保密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形成了听证报告。
(五)专家论证阶段。组织各领域专家,形成了专家评审结论。
(六)修改完善阶段。综合专家论证意见、部门反馈意见和听证代表意见,对《奖励办法》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奖励办法(审议稿)》及附件材料(含专家结论、听证报告、部门意见采纳表)。
五、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设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监督员定义、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及部门职责。明确监督员为自愿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志愿者,其行为不构成行政执法活动,不授予任何行政职权。其中,第五条规定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员的选聘管理、举报线索的受理核查、奖励资金的审批发放及解释工作。
监督员的选聘与管理(第六条至第十二条)。明确监督员的选聘条件、产生方式、主要职责、工作纪律及管理机制。监督员采取平台推荐与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经培训合格后颁发聘用证书、配发袖章。县市场监管局成立“外卖骑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重大事项。
举报范围与证据要求(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明确监督员可举报的具体情形,包括资质不符类、环境卫生类、操作规范类及其他违法行为。举报应提供能反映违法违规事实的现场照片或视频,以及简要的文字说明。
举报受理与核查程序(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举报提交渠道、初审标准、分级核查机制及核查时限。负责核查的机构应在接到线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复杂情况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结果反馈至县市场监管局。
奖励标准与申领流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举报奖励标准:一般问题或风险隐患按100元/条给予奖励;重大违法行为按《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执行;同一举报涉及多个问题的,按问题数量合并计算奖励金额。规定奖励申领程序、异议复核机制及不予奖励的情形。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受聘协助核查人员不得申领奖励。
附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六、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监督员的性质定位。监督员为自愿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志愿者,其行为不构成行政执法活动,不授予任何行政职权或资格许可。所颁发的聘用证书仅作为参与志愿服务的身份标识,不具有行政许可或行政授权效力。这一规定厘清了监督员与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界限,避免了权责混淆。
(二)关于举报奖励的标准设定。第二十条将一般问题举报奖励标准设定为100元/条,同时对重大违法行为参照上级规定执行。这一标准既体现了对监督员付出劳动的合理激励,又保持了与上位法的衔接一致,兼顾了激励效果与财政承受能力。
(三)关于异议复核机制。第二十二条专门规定了监督员对核查结果有异议时的复核程序,明确了申请时限(3个工作日)、复核时限(10个工作日,可延长)及复核结论的终局效力。该机制保障了监督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程序正义。
(四)关于试行期安排。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实施效果评估修订,并明确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时从其规定。这一安排既体现了制度的探索性和灵活性,又为后续完善预留了空间。
(五)关于规章名称的确定。本《奖励办法》最终定名为《大通县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员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突出“监督员”这一特定主体和“举报奖励”的核心制度功能。
七、预期实施效果
《奖励办法》的制定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织密监管网络。有效延伸食品安全监管触角,弥补行政监管在时间、空间、人力上的局限,实现外卖骑手“随手拍”监督与行政监管执法的有效衔接。
(二)激发社会共治活力。通过制度化的奖励措施,激发外卖骑手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形成“监管部门统筹、平台主体尽责、骑手一线监督”的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三)提升执法效能。发挥外卖骑手高频次接触商户、了解商户实际经营动态的天然优势,及时提供违法违规线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