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30121015019687W/2026-04159 | 来源 | 县水利局 | 发布时间 | 2026-03-16 | ||
| 发文号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6-03-13 |
近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局联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印发了《大通县水土保持碳汇交易资金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有关单位抓好贯彻落实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县水土保持碳汇交易资金(以下简称“交易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合规运行,切实将资金用于水土保持提质、村庄基础设施完善等重点工作,
特制订《办法》。本办法的制定可填补水土保持碳汇资金使用制度空白,解决各地资金管理规则不一、监管薄弱等问题,破解水土流失治理资金瓶颈,保障项目区主体收益权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淤地坝碳汇(CCER—14(—005—V01)》《关于建立健全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水保〔2024〕249号)《青海省碳达峰实施方案》(青政〔2022〕65号)等法律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5条,涵盖管理职责、资金使用范围、资金监管等关键环节,重点明确了交易资金使用、监管全流程要求,内容贴合我县水土保持碳汇工作实际,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办法》明确了“交易资金”是指大通县域内实施的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区域),经过第三方机构监测、核算及核证,将核算出的碳汇量作为产品,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所得资金。
《办法》明确由县水利局负责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审核,监督资金财务合规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参与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办法》明确了“交易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即“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保障权益的原则”。
《办法》明确了“交易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用于后续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功能巩固提升、水土保持措施运行管护;碳汇开发、交易产生的一系列费用;乡镇、村委会基础设施改善等。
《办法》提出了由大通县水利局会同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实际工作需要,由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本办法提出修订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