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30121015019687W/2026-04864 | 来源 | 发布时间 | 2026-07-16 | |||
| 发文号 | 大政办〔2026〕35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6-07-09 |
县农业农村局:
现将《大通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大通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暂行)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9日
附件
大通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稳定基层防疫队伍,夯实动物防疫工作基础,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2021〕69号)和《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5〕第4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防疫员”),是指由村委会推荐,经辖区乡(镇)畜牧兽医站审查合格,报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任用,由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和备案,在本村主要承担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动物强制免疫注射、畜禽标识加持、散养户动物免疫档案建立、动物疫情报告,协助开展动物检疫、动物疫情预警预报监测、疫情应急处置等公益性工作的动物防疫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设置。以现有登记在册的防疫员为基数,按畜禽养殖数量、地理环境、辐射面及分布和承担的防疫工作量,每一个行政村设一名防疫员。对于饲养数量较大的村,若确因防疫任务重,难以完成防疫任务的,经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畜牧兽医站审定后,可增设一名防疫员,对未经核准增加的防疫员,不予发放工作补贴报酬。
第五条 村级防疫员实行动态管理方式,采取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长期稳定,择优选用,每年核定一次。村级防疫员选用必须是本辖区内长住人员,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及防疫工作实际操作能力。
第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选用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熟悉并掌握一定的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及防疫工作实际操作能力,并掌握简单的电脑操作技术,熟练应用智能手机;
(四)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身体健康;
(五)取得《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中专以上畜牧兽医专业学历、取得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备案的乡村兽医、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的人员优先选用。
第七条 防疫员岗位职责。在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村级防疫员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防疫知识宣传工作;
(二)负责本区域的动物疫病防控和人畜共患病防治和宣传,并收集整理相关档案资料;
(三)负责对区域的动物饲养及发病情况进行巡查,做好疫情观察和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毒等防疫活动;
(四)落实畜牧业生产政策,熟知本村饲养环境,了解本地动物多发病、常见病,协助做好本区域的动物产地检疫及其他监管工作;
(五)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处置和扑灭等应急工作;
(六)协助开展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暂存与报告工作;
(七)做好当地政府和动物防疫机构安排的其他动物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村委会与村级防疫员签订聘用合同,乡(镇)畜牧兽医站部署村级防疫员防疫责任区域、职责和考核等。
第十条 防疫员聘用:
(一)由村委会推荐,经辖区乡(镇)畜牧兽医站审核合格,报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任用,由各村委会与村级防疫员签订聘用合同,县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和备案;
(二)聘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
(三)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向所属村委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统一建档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对辖区内的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与动物防疫工作补贴报酬挂钩。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负责对聘用的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在岗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村级动物防疫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委会解除聘用合同,并进行备案。
(一)签订聘用合同期间擅自离岗、旷工或长期因病不宜继续防疫工作的;
(二)因迟报、瞒报、谎报或者阻止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三)未按规定做好免疫或调入动物监管不力,发生动物疫情的;
(四)因排查和监管工作不到位,发生动物疫情未及时上报的;
(五)被养殖场(户)投诉后,仍不履行工作职责且拒不改正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免疫,造成免疫事故的;
(七)未能及时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畜牧工作任务的;
(八)因工作失误,情节严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
(九)有其他违法或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村级防疫员工作补贴报酬实行双渠道保障机制,一是由省级财政拨付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资金,来源于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平均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二是由村委会拨付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报酬,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可根据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情况,对优秀村级动物防疫员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底前,各乡(镇)畜牧兽医站严格按照《大通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细则(2025年)》,对辖区内所有防疫员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须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畜牧兽医站备案,作为防疫员续聘、解聘及工作补助发放的依据。年终乡(镇)畜牧兽医站将考核结果上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一卡通”方式兑现防疫员工作补助。
第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工作补贴报酬监管机制。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定期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助预算及其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工作补助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存。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