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11630121015019687W/2026-04841 来源 发布时间 2026-06-01
发文号 大政办〔2026〕29号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成文日期 2026-05-25



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人大常委会社会事业工作委员会、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大通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大通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525




附件

大通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全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政策管理措施;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项工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作;督促、指导和检查全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组成

人:   县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相金玉   县民政局局长

   员:赵统洪   县政法委副书记

王晓霞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工委主任

李文慧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耀华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史万明   县教育局副局长

刘生德   县公安局副局长

郭守彦   县民政局副局长

郭晓峰   县司法局副局长

罗润华   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文军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马吉贤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海占才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刘建颖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吉学全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刘占毅   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

  团县委副书记

沈玉龙   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贺盈东   县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焦春英   县妇联副主席

祁彩梅   县残联业务负责人

李晓青   县消防救援大队防火干部

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协调等日常工作。相金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办公室报总召集人审定,不再另行发文。

三、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政法委: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大通建设考核指标,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县委宣传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政策宣传、网上负面舆情管控和引导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社会事业工作委员会:做好将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政策措施纳入社会救助、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法规的监督工作,指导、支持民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救助管理政策法规制度。

县法院:对侵害流浪乞讨人员权益及法定义务人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县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侵害流浪乞讨人员权益违法犯罪活动。

县发展和改革局:协助争取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公办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升流浪乞讨救助兜底保障能力。

县教育局: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平等接受教育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教育引导有意愿入读中职学校的适龄青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对符合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条件的学生予以资助和减免学费;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县公安局:履行街面巡查和治安综合治理职责,及时受理报警救助,有效减少“职业乞讨”等不文明现象;对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疑似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表演等行为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置;配合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及时开展身份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指导各派出所根据民政部门落户申请,为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对托养机构的治安工作进行监督。

县民政局:牵头负责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定期通报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向市民政局和县政府报告工作中的重大情况。组织开展法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运行、资金使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使用、风险隐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县内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协同公安机关为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员落户,将其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受助人员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政策。

县司法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法律风险预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法律帮助、司法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服务。

县财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落实及监管工作,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政策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救助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落实救助管理机构的护工、社会工作者等相关待遇,为稳定队伍、推动工作创造条件。

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做好特殊困难人员情况报告及信息沟通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汽车客运站协助民政部门接送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人员按规定乘坐客运车辆。

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对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监管,根据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依据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救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综合监管、业务指导、应急协调工作。

县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中心: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知识、政策的宣传,指导民管会引导流浪乞讨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属地监管部门依法对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饮食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救助机构的食品安全。

县农业农村局:与民政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程中有流浪乞讨经历的农村人口予以重点关注和帮扶。

县医疗保障局依据民政部门提供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名单,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受助人员实施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健康权益。

团县委:依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平安大通建设的考核内容。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县妇联: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妇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组织各乡镇妇联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防止困境未成年人流落在外。落实《两规》中关于妇女儿童关爱保护相关目标任务。

县残联:配合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相关工作,指导各乡镇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各项权益。

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对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管,加强消防监督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置户籍在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做好监管、走访、照料工作;在本辖区内开展流浪乞讨救助人员救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好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巡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通知县救助管理机构及时救助。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它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抄送: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5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