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30121015019687W/2026-03750 | 来源 | 县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 | 2026-06-11 | ||
| 发文号 | 主题分类 | 政策法规 | 成文日期 | 2026-06-09 |
第一条 为创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充分发挥外卖骑手“移动探头”和“流动哨兵”作用,延伸食品安全监管触角,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员是指受聘为大通县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外卖骑手。其监督行为不构成行政执法活动,不授予任何行政职权或资格许可;所聘“监督员”及颁发的聘用证书仅作为参与志愿服务的身份标识,不具有行政许可或行政授权效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督员在从事配送服务过程中发现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风险隐患,并向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举报并获得奖励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监督员的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员的选聘管理、举报线索的受理核查、奖励资金的审批发放及解释工作。
第六条 监督员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外卖配送服务的骑手中选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满三个月以上,熟悉本县主要商圈及餐饮集中区域情况;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近一年内无重大交通违章或行业通报批评记录;
(三)具备基本食品安全常识和手机拍照、上传信息的能力;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自愿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第七条 监督员采取平台推荐与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经县市场监管局审核、培训合格后,颁发聘用证书、配发“食品安全监督员”袖章。
第八条 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公示、环境卫生、加工操作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发现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的食品安全问题或违法行为线索时,及时通过指定渠道向县市场监管局举报;
(三)协助县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
(四)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监督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监督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在监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第十条 县市场监管局成立“外卖骑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市场监管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机制建设、资金保障及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监督员的日常联络、培训指导、举报受理、奖励核算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局应定期组织开展监督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其问题发现和精准识别能力。
第十三条 监督员发现本县范围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予以举报:
(一)资质不符类: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不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过期或缺失;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不一致;
(二)环境卫生类:食品加工处理区(后厨)发现活体飞虫、鼠迹、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迹象;后厨及就餐区域环境脏、乱、差,地面积水、油污厚重或物品摆放混乱;
(三)操作规范类: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口罩进行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徒手直接接触即食食品;未使用消毒合格的餐饮具为消费者打包;未按规定使用“食安封签”对配送餐品进行封口管理;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举报应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能反映违法违规事实的现场照片(含时间、地点水印)或视频片段;
(二)简要的文字说明,包括发现时间、商户名称及具体问题描述。
第十五条 监督员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站点提交证据材料。对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的举报,可先行致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口头报告。
第十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举报线索的统一受理与初审。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证据明显不足或重复举报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对受理的举报线索,实行分级核查机制:
(一)一般性问题线索,由入网餐饮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所直接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处置;
(二)案情重大、复杂或需立案调查的违法线索,由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指派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所或执法科室开展核查处置。
第十八条 负责核查的机构应在接到线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反馈至县市场监管局。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经核查属实的,县市场监管局应依法对被举报商户采取责令整改、警告、立案查处等行政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对监督员提供的有效举报线索,经核查属实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首次发现且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一般问题或风险隐患,按100元/条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二)针对同一商户单次举报中涉及多个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问题的,按实际问题数量合并计算奖励金额;
(三)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奖励申领遵循以下程序:
(一)县市场监管局在核查确认属实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平台消息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二)举报人收到通知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平台骑手身份认证页面前往所在平台站点或县市场监管局登记身份信息、银行账号,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奖金;
(三)逾期未领取且未说明情况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奖励。
第二十二条 监督员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
(一)可在收到核查结果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补充证据;
(二)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异议后,原核查结论中涉及奖励认定的部分自动中止执行,但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措施不中止,并立即成立由原核查人员以外人员组成的复核组,通过书面审查、补充调查、抽样检验或听取陈述等方式进行复核;
(三)复核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抽样检验、跨区域调查等复杂情况需延长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异议人理由;
(四)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自送达之日起恢复或调整原奖励认定结果。
第二十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受聘协助开展核查的人员,不得申领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止。本办法施行期间,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