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索 引 号 11630121015019687W/2026-03744 来源 人大 发布时间 2026-01-05
发文号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成文日期 2026-01-05

2016628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1229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1223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青海省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表决通过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部分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代理县长,代理县人民法院院长,代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被任命的副科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

  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当即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组织宣誓时,应当确定宣誓仪式主持人和监誓人,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会议全体人员起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员应当着正装。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握宪法文本贴左胸,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姓名后,其他宣誓人各自报出自己姓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宪法宣誓仪式,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相关负责人主持。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宣誓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宪法宣誓制度落实。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