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30121015019687W/2026-04640 | 来源 | 县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 | 2022-10-11 | ||
| 发文号 | 主题分类 | 政策法规 | 成文日期 | 2022-09-21 |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地区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大通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以下简称集体聚餐),是指本县农村村民,因各类宴席等事宜,在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外场所举办的每餐50人及以上的群体性聚餐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厨师是指,有一定厨艺,无固定服务对象,备有餐具(或者租用餐具),经常为集体聚餐活动提供经营性餐饮服务的厨师。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地方政府属地化管理原则,各乡镇、村(居)委会和举办聚餐的家庭,要高度重视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乡村厨师是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依法对集体聚餐的原料采购、环境设施、卫生条件、餐具消洗、加工操作、储存留样等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食品安全申报备案制度。对5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进行申报和登记备案管理,由举办者或承办乡村厨师于聚餐活动前3天内向村委会提出申报,村委会按照《大通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见附表1)要求认真做好登记,及时填写《农村集体聚集聚餐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与当事人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表3),向当事人发放《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告知书》(见附表4)。原则上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市场监管局监管所派人进行现场指导。村委会每月25号向当地乡镇政府和市场监管局监管所报送《大通县农村集体聚集聚餐情况统计表》。
第七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的相关要求:
(一)集体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和聚餐场所,加工场所周边无粪坑、牲畜圈等污染源,选用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乡村厨师承接加工。
(二)承办者要按照市场监管局监管所的要求,向市场监管局监管所报告其雇用的所有加工制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定期组织加工制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不得雇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申报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应禁止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申报临近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应限制举办农村集体聚餐。
(四)集体聚餐举办人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料、酒水饮料等,索取有效购货凭证并做好记录;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禁止购买和使用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和肉类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4)未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5)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6)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要求。
(五)集体用餐的饮用和洗涤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卤味、熟食提倡自制加工,加工后即用保鲜膜覆盖或采取其他防蝇、防尘措施,有条件的应采取冷藏保存;外购的卤味、熟食必须在冰箱内冷藏保存,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七)各类餐饮具、加工用具在使用前必须清洗及消毒。可使用煮沸消毒法(放入沸水中煮30分钟以上)。
第八条 对乡村厨师和帮厨人员的相关要求:
(一)每年接受一次预防性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家庭集体聚餐加工业务;
(二)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乡村厨师和帮厨人员不得承接聚餐加工业务;
(三)对帮厨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加工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
(四)在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防止食品交叉污染,食品必须烧熟煮透,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分类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五)乡村厨师应对举办者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要求聚餐所采购的食材全部索证索票,并要求帮厨人员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工作;
(六)当天加工食用的所有菜品全部要留样,每份选取125克以上,放入冷藏留样柜保存,存放时间不少于48小时,温度为0~4℃,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七)乡村厨师和帮厨人员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正确佩戴口罩;
(八)乡村厨师和帮厨人员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
(九)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十)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相关职责
(一)县食安办负责指导各部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负责统一协调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业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二)县市场监管局监管所负责对本辖区内乡村厨师的培训,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当立即上报,并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三)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紧急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
(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检测,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储备必要的卫生应急物资,提升应急能力。
(五)乡镇政府加强自办宴席的监管工作,负责乡村厨师的档案建立和健康体检工作,并填写《大通县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登记表》(见附表5),指导人员到大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健康体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事件的组织救援、调查处置、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六)村委会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申报备案工作,对宴席活动进行现场督导检查。
(七)举办集体聚餐的家庭如遇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在第一时间负责上报乡镇政府和县市场监管局监管所。
第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接聚餐加工业务的乡村厨师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农村集体聚集聚餐情况统计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指导告知书》《大通县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登记表》《大通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