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引大济湟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一期工程(大通段)干支渠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的公告
发布者: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8-06 17:09

为加强青海省引大济湟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期工程管理与保护,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充分发挥引大济湟工程效益,促进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青海省引大济湟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一期工程(大通段)干支渠管理与保护划定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一期工程是引大济湟工程六个子项目之一。工程位于西宁市大通县、海东市互助县、乐都区的部分地区。其中,大通县涉及1条干渠2条支渠具体见表1

1  青海省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一期工程大通段渠道统计

渠道名称

主要建筑物

长度(km)

隧道

渡槽

倒虹吸

管道(m)

明(暗)渠(m)

长度(m)

个数

长度(m)

个数

长度(m)

个数

干渠

25761

11

3420

3




6610

35.79

3号支渠

4601

1

1021

5

879

1


16420

23.02

4号支渠

1250

1

892

7

1158

1


11630

14.93

合计

31612

13

5333

15

2037

12


34660

73.74

二、划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青海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规定》(青水字1998176号)、《青海省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一期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的标准划定。

(一)渠(管)道划界标准

渠道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挖方渠道从渠口线计起划定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填方渠道从设计渠堤外坡脚线计起划定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傍山渠道从开挖线计起划定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管理范围根据渠道流量按表1中的管理范围值向外扩展相应数值确定,保护范围根据渠道流量按表1中的保护范围值从管理范围界线向外扩展相应数值确定。

1 渠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标准

设计流量(m3/s

管理范围(m

保护范围(m

1以下

0.5-3

2-3

1-3

2-3

2.5-4

3以上

3-8

3-5

管道管理范围为开挖线向外2m确定,保护范围由管理范围线向外扩展3m确定。

渠(管)道上的渡槽、倒虹吸、隧洞,从建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算起,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同级渠道划界标准乘以1.5倍系数确定;隧洞出入口的砌护等,以开挖线计,按同级渠道外扩。

渠系上的跌水、陡坡、分水闸、涵洞、农桥、量测设施等建筑物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从其基础边发向外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确定。

渠(管)道两侧由运行单位负责管理养护的检修道路、林带等划入管理范围。

三、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一)渠(管)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渠(管)道管理范围根据划界标准中的基线向外扩展表2中相应的管理范围线取值确定,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线向外扩展表2中相应的保护范围线取值确定。


2  渠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标准(单位:m

渠道

设计

流量(m3/s)

管理范围线取值(单侧)

保护范围线取值(单侧)

管道

()

隧洞

渡槽

倒虹吸

道路

管道

()

隧洞

渡槽

倒虹吸

道路

干渠

11.10

2

3

4.5

4.5

4.5

3

3

3

4.5

4.5

4.5

3

3号支渠

0.18

2

0.5

0.75

0.75

0.75

0.5

3

2

3

3

3

2

4号支渠

0.07

2

0.5

0.75

0.75

0.75

0.5

3

2

3

3

3

2

3  青海省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一期工程(大通段)划定成果表

名称

渠道长度(km

管理范围划定长度(km

管理范围线

界桩(个)

标示牌(个)

干渠

35.79

35.79

125

8

3号支渠

23.02

23.02

637

27

4号支渠

14.93

14.93

347

10

合计

73.74

73.74

1109

45

四、相关要求

(一)依据标准划定的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爆破、采砂石、取土、建房、建坟、挖窖、打井、开渠、晒粮、倾倒堆放物料、排污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害工程擅自操作工程设施,干扰、影响工程正常供水秩序。严禁未经允许开展穿跨、邻接项目危害工程安全。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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