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来源 | 大通县政府 | 发布时间 | 2021-02-19 | |||
发文号 | 大政〔2021〕8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1-01-19 |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上报<大通县长宁镇新寨村110KV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及工作方案>的请示》(大自然资〔2020〕670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方案》。相关乡镇及部门要按照《方案》规定和标准,及时开展解释动员工作,加快征地补偿进度,按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征地任务。
附件:大通县长宁镇新寨村110KV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及工作方案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大通县长宁镇新寨村110KV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及工作方案
为做好大通县长宁镇新寨村110KV项目征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0〕64号)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思想动员、经济补偿、政府推动、法律保障”的原则,严格执行政策,快速补偿,保质保量完成征地任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大通县长宁镇新寨村110KV项目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大通县长宁镇新寨村110KV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龙锡洲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兰国栋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史延海 长宁镇人民政府镇长
成 员:马晓东 县政府办主任、信访局局长
陈 辉 县审计局局长
张宝贵 县财政局局长
严寿春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陈明才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生福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有文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童敬文 县公安局副局长
高海录 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董春生 长宁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薛宏波 县国家电网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兰国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征地工作组、林木补偿评定工作组、督查审核组和信访维稳组四个工作组,其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如下:
1、征地工作组
组 长:史延海
副 组 长:董春生 陈有文
成 员: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长宁镇及涉及村“两委”干部
主要职责:负责该项目涉及村集体土地征收、征地补偿费核算、征地协议签订等工作。
2、林木补偿评定工作组
组 长:严寿春
副 组 长:高海录
成 员:县林草局林木评定工作人员、涉及林木补偿乡镇工作人员及村干部
主要职责:负责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林木补偿费核算、林木采伐等工作。
3、督查审核组
组 长:张宝贵
副 组 长:陈 辉
成 员: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征地工作督查及资金审核等工作。
4、信访维稳组
组 长:马晓东
副 组 长:童敬文
成 员: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征地工作期间信访维稳及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
三、实施步骤
征地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组负责”的原则,由各组共同实施。
第一阶段:征收动员(2020年1月19日— 2月17日)。由长宁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对补偿标准、征收范围向长宁镇新寨村村“两委”、涉及的农户进行解释动员。按程序做好“两公告一登记”等工作,以书面形式对县政府通过的方案进行公示。
第二阶段:丈量登记(2020年2月18日—2月21日)。由长宁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涉及部门全程参与征地工作。征地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确定的征地范围,组织实施地类认定、权属确认、土地丈量登记、地上附着物种类及规格的确定等工作。丈量登记结果以村为单位进行备案,对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的以村委会签字方式予以确认若出现异议要进行复核。
第三阶段:进行补偿(2020年2月22日—3月3日)。将征地补偿费用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内要求被征地群众及时向工作组反映存在的问题,征地工作组要及时核实纠正。核查无异议后,一次性以货币方式发放征地拆迁补偿费。
四、征地范围基本情况
征地范围位于长宁镇新寨村,共需征地约6.69亩,实际用地以丈量登记的数据为准。
五、土地补偿原则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原则
1、被征收的土地的地类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认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地类用途的,仍按原地类补偿。
2、征用集体耕地,依法据实给予补偿,征(占)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产值按该地区耕地的统一年产值计算。
3、青苗补偿费每亩按2500元进行补偿。
4、林地补偿标准按《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5、宅基地、苗圃地、田间道路、农村水利设施等用地按临近地类标准进行补偿。
6、凡在一般农田中种植苗木并经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的,地类按林地认定,林木、苗木按合理株数补偿,未经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的,土地仍按原地类给予补偿,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7、县自然资源局已备案的苗圃及2-5年生(胸径6厘米以下)的小幼树,原则上应予移栽,不能移栽的,按林业部门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二)征地补偿标准
表一
序号 | 地类 | 综合标准(元/亩) |
1 | 耕地、建设用地 | 74100 |
2 | 林地 | 按《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规定补偿 |
六、附着物补偿标准
林木补偿标准 | |||||||
品种 | 规格 | 补偿类别 | 标准 | 单位 | |||
阔叶树 | 胸径6cm以下 | 移伐 | 8 | 元/株 | |||
胸径6-10cm(含10cm) | 移伐 | 15.53 | 元/株 | ||||
胸径10-15cm(含10cm) | 移伐 | 20 | 元/株 | ||||
胸径15-25cm(含15cm) | 移伐 | 30 | 元/株 | ||||
胸径25-30cm(含25cm) | 移伐 | 40 | 元/株 | ||||
胸径30cm以上 | 移伐 | 胸径每增加1厘米,补偿费增加1.5元 | 元/株 | ||||
灌木林 | 移伐 | 1280 | 元/亩 | ||||
常青树 | 高度1m以下 | 移伐 | 31.05 | 元/株 | |||
高度1m-2m(含2m) | 移伐 | 41.4 | 元/株 | ||||
高度2m-3m(含2m) | 移伐 | 51.75 | 元/株 | ||||
高度3m以上 | 移伐 | 树高每增加10厘米,补偿增加1.5元 | 元/株 | ||||
花灌木 | 高度1m以下 | 移伐 | 31.05 | 元/株 | |||
高度1m-2m(含2m) | 移伐 | 46 | 元/株 | ||||
高度2m-3m(含2m) | 移伐 | 62.1 | 元/株 | ||||
高度3m以上(含3m) | 移伐 | 82.8 | 元/株 | ||||
零星灌木 | 高度1m以下(含1m) | 移伐 | 22 | 元/丛 | |||
高度1m-2m(含2m) | 移伐 | 35 | 元/丛 | ||||
高度2m-3m(含2m) | 移伐 | 47 | 元/丛 | ||||
高度3m以上 | 移伐 | 60 | 元/丛 | ||||
苗木补偿标准 | |||||||
树种 | 苗高(厘米) | 合理育苗密度(株/苗) | 补偿标准(元/株) | ||||
针叶树类 | 10以下 | 100000 | 0.3 | ||||
10-30 | 10000 | 1.6 | |||||
30-50 | 8000 | 2.4 | |||||
针叶树类 | 50-100 | 4000 | 10.35 | ||||
100-150 | 3000 | 11 | |||||
150-200 | 1700 | 20 | |||||
200-250 | 1400 | 25 | |||||
250-300 | 1000 | 36 | |||||
花灌木(丁香、刺梅、月梅、榆叶梅等) | 50以下 | 13334 | 0.8 | ||||
50-100 | 9334 | 2 | |||||
100-200 | 8000 | 3.2 | |||||
200-300 | 6000 | 4.8 | |||||
300以上 | 5000 | 6 | |||||
榆树(落叶乔木类) | 1 | 30000 | 0.15 | ||||
2 | 25000 | 0.3 | |||||
3-4 | 4000 | 3 | |||||
杏树 | 1-2 | 15000 | 1 | ||||
3-4 | 4000 | 4 |
七、在征地中遇到方案未涉及的问题,特事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