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士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 2021年修订版解读
阅读次数:0 发布者: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1-07-06 10:25

《大通回族士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修订的时代背景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791日施行) 2003年、2013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经201338第三次修订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县义务教育事业均衡、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党的十九大以来,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对教育发展改革的新要求新情况,2018年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作了修改近年来,随着全县教育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2013修订的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上位法的新要求和义务教育工作的新情况,难以解决实践中有关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优质均衡发展等新任务的需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条例》进行次修订,《条例》的修订始终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根据上位法规定,对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统筹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强化经费保障、推进依法治教等作出了规定,着力促进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二、《大通回族士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过程及法律依据

大通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格局要求,结合全省立法工作会议精神,在县委领导下,科学准确把握立法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将条例立法修订工作纳入2020年立法计划。按照组织动员、立法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专题论证等重要立法环节,经县政府常务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交县委常委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已于202135日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526日经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7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条例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大通回族士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修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立足大通实际,遵循“少而精、能管用,不照搬、有特色,看得懂、易执行”的原则,贯彻新思想新理念,聚焦全县义务教育发展改革的热点、难点等问题,对原有义务教育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四十一条,体现了以下四个特点:

(一)坚持特色立法,符合大通实际。一是将我县义务教育事业成效中的积极经验,通过修订条例予以巩固,增加了控辍保学的内容。二是根据我县基层社会治理经验,完善义务教育基层保障体系,明确规定鼓励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义务教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三是根据我县地方实际和特点,进一步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义务教育保障工作中的责任;细化了禁止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行为规定。

(二)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质量。一是针对素质教育执行不力的问题,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教育教学规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关于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的具体要求。二是针对学生课业负担仍然存在过重以及因校外培训机构、学校课后服务不规范,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的问题,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学校、教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成才观、教育观和作业观;政府应当加强监管县域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应当规范、监督学校课后服务工作。三是针对促进教育公平,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孤儿、残疾少年等教育问题,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少年、随迁子女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具体要求。四是针对城乡二元结构矛盾依然存在、农村优质教育资源依然紧缺的问题,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类培训活动机会应当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教师倾斜;第三十三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在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重点扶持边远地区或者薄弱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第十九条规定完善鼓励城镇学校校长到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任职、交流机制。五是针对寄宿制学校管理、校园欺凌、校闹等问题,分别在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六是针对教师教育权利的保障问题,第二十条规定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教师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第二十五条规定减轻教师教育教学以外的工作负担,为教师营造良好教育教学环境。七是针对义务教育经费存在管理不规范问题,第三十三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应当公开透明,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这些新增加的内容较好地体现了民意,适应了新的发展形势,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促进解决问题,保障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

(三)坚持与时俱进,紧跟发展要求。为了保证条例与时俱进,根据国家和我省对发展义务教育的新部署、新要求,结合上位法的新内容,修改了立法目的,确立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目的;增加了义务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定;删除了条例中违背上位法、与上位法重复的或者已过时的规定;并按照国家义务教育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体例结构和表述顺序,对条例的条文顺序进行了合理调整。

(四)坚持合法原则,增强执法实效。为了维护条例的权威性,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遵循合法性原则,删除了原条例违背上位法的罚则规定,确保条例责任的设立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遵循对应性原则,针对条例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对应设置相关罚则,确保条例规范、结构严谨、科学合理,使修订后的条例更具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2021年修订的《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颁布和施行,为我县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为全县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建立义务教育体系提供了法治保障,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提供了更具体、更切实际的法律依据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县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新的面貌义务教育发展的方向更加明确,步伐会进一步加快。新修订的《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为建设现代美丽幸福绿色新大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是县青少年儿童的福音,公平而有质量教育的阳光必将福泽万家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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