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来源 | 大通县政府 | 发布时间 | 2018-11-06 | |||
发文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成文日期 |
大政〔2018〕3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2018年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县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2018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党委、政府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主体功能区区划,推进县域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机制,完成2018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组织开展2019年度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为全面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决定成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魏成玉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龙锡洲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星照华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张宝贵 县财政局局长
赵国鹏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常传宏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张生福 县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局长
史学义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黄永红 县水务局局长
严寿春 县林业局局长
唐永范 县统计局局长
胡永清 县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局长
马占龙 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孙吉顺 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陈永国 大通北川河源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史学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孙吉顺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并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任务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考核工作的保障指导。负责统筹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县发改局:积极争取上级各方面资金,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负责制定并公布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县域社会经济、产业结构。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近两年县域统计年鉴。
县环保局:积极争取上级各方面资金,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完成年度监测任务,负责县域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负责提供近三年县域水、空气、污染源监测档案,县域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验收及运维档案,县域年度环境(农村)整治工程项目档案;负责向省环保厅提交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报告。
县林业局:负责提供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积极争取上级各方面资金加快国土绿化,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县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县农牧局:负责提供草地指标、草地变化情况、草地变化原因分析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县域内农牧资源和扶贫开发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建设用地数据,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土地利用信息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积极争取上级各方面资金,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县域内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县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验收、运维及日常监测档案,积极争取上级各方面资金,做好县域内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以及水土流失防治。
县城管局:负责提供县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验收、运维及日常监测档案。
四、2018年监测工作方案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监测断面: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
监测指标: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监测频次与时间:每月监测一次,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对于因县域内只有季节性河流或无地表径流而无法正常采样的,须报省环保厅审批并征得环境保护部同意后,可以不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监测对象: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监测指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23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
监测频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17)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监测点位:按照经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批准或核实认定的点位开展监测。
监测指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项指标。其中,手工监测只监测PM10、SO2和NO2等3项指标。
监测频次: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有效监测天数不少于21天;采用手工监测的,按照五日法开展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每年至少监测4次。
已建成并正常运行自动监测站的,应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方式。
(四)重点污染源监测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监测对象: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污染源名单开展监测。
监测指标: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当年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
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对提供数据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于有变化的数据要予以说明,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同时上报的数据要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确保核查结果符合自查报告内容。
(二)严格奖惩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报送数据真实有效,县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在年底严格考核。凡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严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六、指标解释
1.林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概念,林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2.草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主管部门概念,草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供,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林草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林草地覆盖率=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
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县域内各类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概念。耕地和建设用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提供,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5.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指县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受保护区域包括各级(国家、省、市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开展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待完成后生态红线区域也将纳入受保护区域范围。
计算公式: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地质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6.植被覆盖指数:指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土地生态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综合加权比重,用于反映县域植被覆盖的程度。
计算公式:植被覆盖指数= A×(0.38×(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34×(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9×(0.7×水田面积+0.30×旱地面积)+0.07×(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2×(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植被覆盖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458.5),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植被覆盖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7.水源涵养指数:指县域内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强弱程度,根据县域内林地、草地及水域湿地在水源涵养功能方面的差异进行综合加权获得。
计算公式:水源涵养指数=A×(0.45×(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沼泽面积)+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0×(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水源涵养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26.7),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三种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水源涵养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标数值。
8.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县域单位国土面积所排放的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氮氧化物(NOX)之和,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SO2排放量+COD排放量+NH3-N排放量+NOX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单位:kg/km2
9.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指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针对纳入监控的污染源的一次监测中,所有排污口的所有污染物浓度均符合针对性排放标准限值时,则该污染源本次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如有一项污染物浓度超过针对性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污染源该次监测不达标。污染源排放执行地方或国家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执行地方或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具体监测项目由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计算公式: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认定污染源的监测达标频次/县域内全部认定污染源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10.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1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指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年达标排放污水量(万吨)/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量(万吨)×100%
1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县域范围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13.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价在2015年12月31日前执行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相关技术规范。
计算公式: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