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来源 | 大通县政府 | 发布时间 | 2017-06-01 | |||
发文号 | 主题分类 | 政策法规 | 成文日期 |
近日,县人大召开会议,公布《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已于2015年7月24日经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并公布,《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重大进步,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对我县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会议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第一的责任,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着力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切实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