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人民政府关于大通县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阅读次数:0 发布者: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2022-07-11 16: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20121月修改)、《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200711月)等法律法规,划定了大通县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包括水库库区、大坝两侧及下游、管理房、泄洪、输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行洪、输水管道、各类隐蔽建筑物等,具体以界址点为准。

(一)小(1)型水库:景阳水库、中岭水库、大哈门水库

水库库区两侧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向外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00m;水库库区上游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向外5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00m

水库大坝两侧管理范围为坝肩向外10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50m;水库大坝下游管理范围为坝脚线向外10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00m

水库管理站、泄洪、输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行洪、输水管道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界线向外3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0m

水库各类隐蔽建筑物如隧洞等的管理范围,按其边线向上方伸展至地面的投影线向外1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0m

(二)小(2)型水库:南沟湾水库、苏家堡水库、兰冲水库

水库库区两侧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向外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00m;水库库区上游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向外3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00m

水库大坝两侧管理范围为坝肩向外5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50m;水库大坝下游管理范围为坝脚线向外10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00m

水库管理站、泄洪、输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行洪、输水管道,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界线向外2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0m

水库各类隐蔽建筑物如隧洞等的管理范围,按其边线向上方伸展至地面的投影线向外1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0m

二、淤地坝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中咀山骨干坝、山城沟1#骨干坝、上头沟骨干坝、土关沟骨干坝、山城沟2#骨干坝、黑沟骨干坝、后守沟骨干坝、胡基沟骨干坝、平地庄骨干坝、中庄1#骨干坝、洪水沟1#骨干坝、黑沟1#骨干坝、洪水沟2#骨干坝、洪水沟3#骨干坝、洪水沟4#骨干坝、洪水沟5#骨干坝、房子沟骨干坝、什家骨干坝、小沟骨干坝、二条沟骨干坝、小黄沟骨干坝、田家沟骨干坝、白水沟骨干坝、中沟骨干坝、窑庄骨干坝、康家沟骨干坝、红沟骨干坝、山水沟骨干坝共计28座,其管理与保护范围包括淤地坝库区、大坝两侧及下游、放水建筑物和泄水建筑物等,具体以界址点为准

淤地坝库区管理范围为最高洪水位以下的水域及陆地,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50m

淤地坝两侧管理范围为坝肩向外5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0m;淤地坝下游管理范围为坝脚线向外5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0m

淤地坝放水建筑物及泄水建筑物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界线向外1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0m

三、灌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一)灌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灌区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包括已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范围、引水枢纽、干渠渠道、渠系建筑物、管理房、护渠林等工程的覆盖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各灌区支渠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参照干渠管理与保护范围执行,具体以界址点为准。

1.宝库渠灌区干渠、北川渠灌区干渠、石山灌区干渠

宝库渠灌区干渠为无坝引水枢纽,管理范围除进水闸、导流堤、冲沙闸、工程占地、管理房、维修养护场地、工程专用道路外,还包括区域两侧5m,上游取水口以外30m,下游30m的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两侧向外10m,上游40m,下游30m

北川渠灌区干渠、石山灌区干渠为有坝引水枢纽,管理范围除拦河坝、进水闸、冲沙闸、以及两岸工程占地、管理房、维修养护场地、专用道路外,还包括区域两侧向外5m,上游30m,下游50m的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两侧向外10m,上游40m,下游50m

正常渠段:渠道管理范围为渠口线或外坡角线向外2.5m,垫方段渠道管理范围从两侧渠堤外坡线向外2.5 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 m;跌水、陡坡、涵洞、农桥、分水闸、量测设施等建筑物的管理与保护范围,从其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确定;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向外3.7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4.5m;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进出口槽(镇、支)墩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线向外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6m

土地紧缺村镇及人口密集渠段:渠道管理范围为渠口线或外坡脚线向外1.5m,垫方段渠道管理范围从两侧渠堤外坡脚线向外1.5 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5m;跌水、陡坡、涵洞、农桥、分水闸、量测设施等建筑物的管理与保护范围,从其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确定;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向外2.2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25m;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进出口槽(镇、支)墩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线向外3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m

2.景阳灌区引水渠、景阳灌区干渠

正常渠段:挖方渠道管理范围为渠口线或外坡角线向外2m,垫方段渠道管理范围从两侧渠堤外坡线向外2 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5m;跌水、陡坡、涵洞、农桥、分水闸、量测设施等建筑物的管理与保护范围,从其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确定;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向外3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75m;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进出口槽(镇、支)墩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线向外4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5m

土地紧缺村镇及人口密集渠段:挖方渠道管理范围为渠口线或外坡脚线向外1.2m,垫方段渠道管理范围从两侧渠堤外坡脚线向外1.2 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25m;跌水、陡坡、涵洞、农桥、分水闸、量测设施等建筑物的管理与保护范围,从其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确定;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向外1.8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88m;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进出口槽(镇、支)墩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线向外2.4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5m

3.中岭灌区

1)中岭灌区总干渠

正常渠段:挖方渠道管理范围为渠口线向外2 m,垫方段渠道管理范围从两侧渠堤外坡角线向外2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m;跌水、陡坡、涵洞、农桥、分水闸、量测设施等建筑物的管理与保护范围,从其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确定;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向外2.2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m;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进出口槽(镇、支)墩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线向外3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4m

傍山渠段:渠道管理范围为开挖线向外3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4m;跌水、陡坡、涵洞、农桥、分水闸、量测设施等建筑物的管理与保护范围,从其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确定;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向外4.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6m;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进出口槽(镇、支)墩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线向外6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8m

2)中岭灌区北干渠、中岭灌区南干渠

正常渠段:挖方渠道管理范围为渠口线向外1 m垫方段渠道管理范围从两侧渠堤外坡脚线向外1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5m;跌水、陡坡、涵洞、农桥、分水闸、量测设施等建筑物的管理与保护范围,从其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确定;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向外1.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25m;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进出口槽(镇、支)墩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线向外2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m

傍山渠段:渠道管理范围为开挖线向外2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m;跌水、陡坡、涵洞、农桥、分水闸、量测设施等建筑物的管理与保护范围,从其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确定;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向外3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4.5m;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进出口槽(镇、支)墩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线向外4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6m

4.大哈门灌区

1)大哈门灌区总干渠

挖方渠道管理范围为渠口线向外2 m,垫方段渠道管理范围从两侧渠堤外坡脚线向外2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5m;跌水、陡坡、涵洞、农桥、分水闸、量测设施等建筑物的管理与保护范围,从其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确定;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向外3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75m;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进出口槽(镇、支)墩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线向外4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5m

2)大哈门灌区北干渠

正常渠段:挖方渠道管理范围为渠口线向外1.5 m,垫方段渠道管理范围从两侧渠堤外坡脚线向外1.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m;跌水、陡坡、涵洞、农桥、分水闸、量测设施等建筑物的管理与保护范围,从其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确定;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向外2.2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m;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进出口槽(镇、支)墩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线向外3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4m

土地紧缺村镇及人口密集渠段:挖方渠道管理范围为渠口线向外0.9 m,垫方段渠道管理范围从两侧渠堤外坡脚线向外0.9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m;跌水、陡坡、涵洞、农桥、分水闸、量测设施等建筑物的管理与保护范围,从其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确定;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管理范围从建 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向外1.3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5m;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进出口槽(镇、支)墩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线向外1.8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m

3)大哈门灌区南干渠

正常渠段:挖方渠道管理范围为渠口线向外1 m,垫方段渠道管理范围从两侧渠堤外坡脚线向外1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5m;跌水、陡坡、涵洞、农桥、分水闸、量测设施等建筑物的管理与保护范围,从其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确定;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向外1.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25m;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进出口槽(镇、支)墩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线向外2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m

土地紧缺村镇及人口密集渠段:挖方渠道管理范围为渠口线向外0.6 m,垫方段渠道管理范围从两侧渠堤外坡脚线向外0.6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0.75m;跌水、陡坡、涵洞、农桥、分水闸、量测设施等建筑物的管理与保护范围,从其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确定;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向外0.9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13m;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进出口槽(镇、支)墩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线向外1.2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5m

5.南沟湾干渠

挖方渠道管理范围为渠口线向外1 m,垫方段渠道管理范围从两侧渠堤外坡脚线向外1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5m;跌水、陡坡、涵洞、农桥、分水闸、量测设施等建筑物的管理与保护范围,从其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确定;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向外1.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25m;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进出口槽(镇、支)墩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线向外2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m

(二)水闸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北川渠引水枢纽进水闸、北川渠引水枢纽节制闸、北川渠闸、北川渠1号闸、北川渠2号闸、北川渠3号闸、北川渠1号节制闸、黄西水电站进水闸、黄西水电站节制闸、东风水电站引水闸、东风水电站节制闸、西村水电站闸、东风电站退水闸、北川渠4号闸、北川渠5号闸、北川渠2节制闸,共计16座水闸纳入北川渠灌区一并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

石山泵站引水枢纽、贺家寨退水闸、马宗沟退水闸、尾水渠退水闸,共计4座水闸纳入石山灌区一并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

宝库灌区引水闸、西闸、石路渠引水闸、宝库渠灌区退水闸,共计4座水闸纳入宝库渠灌区一并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

中岭水库分水闸、引水渠兰冲分水闸、景阳水库分水闸、景阳水库干渠引水闸、四支渠分水闸,共计5座水闸纳入景阳水库灌区一并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

引水渠金冲村段退水闸,共计1座水闸纳入中岭水库灌区一并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

大哈门水库干渠分水闸,共计1座水闸纳入大哈门水库灌区一并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

(三)泵站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东风电灌站位于北川渠灌区,其管理范围为泵站围墙基础边线,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m

石山泵站提灌站位于石山灌区,其管理范围为泵站围墙基础边线,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m

四、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大通县二乡三镇43村饮水安全工程,大通县景阳镇黄家寨中岭等23村饮水安全工程,大通县青山乡阴山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西山人饮),大通县塘坊、岔水坝、斜沟27村人饮工程,大通县青林乡、城关镇、多林镇一乡两镇22村人饮工程,共计5项人饮工程;其管理与保护范围包括供水管道、机电井、蓄水池、水厂、观测、检查、闸阀井等建筑物的占地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具体以界址点为准。

供水工程水源地均已划定保护区,其管理范围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为,保护范围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供水工程地埋管道管理范围为开挖线向外2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m

供水点有观测、检查、闸阀井等小型建筑物,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基础边线向外2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m

单个的水塔、水池等供水工程,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主体边线向外3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5m

供水工程水厂管理范围为围墙边线,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m

五、在以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破坏、损毁水利工程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

2.设置影响行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植物;

3.擅自盖房、圈围墙、兴建其他建(构)筑物;

4.堆放、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5.非工程管理人员擅自操作蓄水、引水、输水、配水等设施或者强行放水、引水、挖渠、堵水等;

6.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及运行的行为。

六、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或者影响其运行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及标示牌。

八、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经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设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九、因建设需要,拆除、阻断或者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拆除、阻断或者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无法补救的,应当承担该项水利工程的改建费用和损失补偿费。

因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补偿费。

十、除防汛抢险、抗旱应急、工程管理和维护外,禁止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等兼做公路的,由公路管理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路面(含路肩)的管理、维护。因管理、维护等原因影响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暂时停止机动车辆通行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20121月修改)、《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200711月)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711日